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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中的简易处罚须辨明几个问题
来源: | 作者:other-386 | 发布时间: 2401天前 | 1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里的“简易处罚”,实际上说的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且只限于当场作出警告或一定金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方可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并非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别而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
“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就税务行政简易处罚事项作出的较新规定。这里的“简易处罚”,实际上说的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且只限于当场作出警告或一定金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方可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并非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别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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